| “THC(码头作业费)问题会不会在无限期的拖延下,变成一桩无头公案?”日前,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有关人士在面对记者的上述提问时,表示全国货主目前仍强烈要求并期盼政府部门尽快依法禁止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重复收取THC的行为,但是对于久拖不决的局面,该人士也深感无奈。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是,政府部门之间正在就THC调查结论进行协调,但目前的迹象显示,达成一致意见的希望仍不。
国际班轮公会和国际航线组织强行在中国推行运费之处征收THC的做法已两年多。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于2002年3月8日和2003年6月18日就该事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进行了举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严肃调查THC问题。交通部于2002年10月30日发布第9号公告,对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THC开展调查。THC调查会原定于2003年5月举行,后因“非典”推迟到2003年8月21-22日在北京举行。
据悉,按照调查程序,8月25日THC调查专家组在北京开会写出咨询报告呈交给THC调查组。按原计划,THC调查于2003年10月底完成,但是目前为止,正式的调查结论迟迟没有公布。
据测算,2002年中国货主支付的THC约为132.5亿元,2003年约为172亿元。在运费之外征收THC严重抵消了国家和地方对外贸的有关扶持政策的效应,使外贸企业的成本进一步增加。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表示,全国货主仍然强烈要求并期盼政府部门尽早禁止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重复收取THC的乱受费行为,以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背景:THC调查专家组处理THC问题的意见
1、头作业费调查咨询专家组认为,THC是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而产生的,在性质上属于运费的组成部分。专家组还认为,国际海运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收取THC是商业性行为,其中涉及的THC在运费之外单列还是包含在运费之中以及支付THC的主题等问题,由船货双方通过运输合同确定。
2、班 轮公会和航线组织串通合谋联合订立协议的垄断行为和滥用优势地位伤害货方利益的行为要应用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国际海运条例》等进行处罚。
3、促进船货双方建立协商机制。
4、 对班轮公司滥用优势地位进行强制交易行为,政府要提出规范性指导意见,尽量避免滥用优势地位情形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