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货物委托书是委托方向被委托方(货运代理人)提出的一种“要约”,被委托方一经书面确认就意味着双方契约的成立,因此委托书应有委托单位盖章,委托书具有法定效率;货运代理人接到委托书后,如不能接受或某些要求无法满足,应及时作出反应,以免延误船期,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1. 委托单位名称、编号。
2. 托运货物内容:商品名称、标记、号码、件数、包装、式样、毛重(公斤)、净重(公斤)、尺码(立方米)、价格条件、出口总价等。
3. 装运事项:装运港、中转港、卸货港、目的地、可否转船、可否分批、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结汇到期日)以及配船要求等。
4. 提单记载事项: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正本分数、运费预付或到付,以及信用证规定的某些必要记载事项。
5. 货物交、运日期及交运方式、货物备妥日期。
6. 集装箱运输的有关事项:
(1) 集装箱类别;
(2) 集装箱数量;
(3) 装箱或提箱要求,如自拉自送、送CFS装箱、门到门(注明装箱工厂或仓库的地址、电话、联系人)。
7. 运费结算事项:外币及人民币结算单位的开户银行、帐号。
8. 其他特殊事项:例如危险品、冷冻货的特殊说明。 |